为加强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进入我国水域航行的外国籍低标准船舶的打击力度,我局决定将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验收工作交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现就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中国海事局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条件》(见附件1),对拟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的海事局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至少聘请两名外单位资深A级港口国监督检查员以专家身份参加。验收合格后,各直属局按《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报告事项》(见附件2)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并报我局批准。我局将对验收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于年度外轮进出口数量超过100艘次的港口,各直属海事局应制定开展港口国监督的准备工作计划,并按《中国海事局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条件》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直属海事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附件:一、中国海事局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条件
附件一:
中国海事局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条件
一、年度外轮进出口数量应超过100艘次。
二、港口船舶维修能力要求。港口的维修能力、配件、物料供应等可以使船舶解决在PSC检查中发现的缺陷。
三、人员要求。
(一)拟从事PSC工作人员已经过中国海事局举办的PSC培训,国轮检查艘次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且经过至少3个月以上的PSC实习。
(二)使用英语对拟从事港口国监督人员知识能力进行面试,主要包括PSC检查程序、报告填写、公约知识等内容。
四、组织机构要求。要求建立船舶安全检查站(组),负责PSC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该船舶安全检查站(组)应至少有两名经考核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五、装备配备要求。
(一)劳动保护用品和检查工具: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检查箱、检查锤、相机、安全手电等。
(二)符合APCIS技术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一台和网络配置。
六、图书、资料配备要求。
(一)IMO公约:SOLAS,MARPOL,STCW,LL等最新版本。
(二)《中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规范》。
(三)《东京备忘录手册》。
(四)中国海事局有关文件及参考资料。
(五)技术参考书,各国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样本等。
七、制度建立要求。要求建立内部船舶安全检查规定,明确海事局内部信息沟通、交流方法,检查工作程序,禁止离港和解除禁止离港审批程序等。
附件二:
开展港口国监督工作验收报告事项
一、验收总体评价。
二、拟开展港口国监督海事局管辖区域、机构设置简介。
三、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四、验收日程安排。
五、年度外轮进出口数量情况。
六、港口船舶维修能力。
七、人员情况。
(一)拟从事港口国监督人员名单及技术资历简介。
(二)知识能力面试结果,包括英语能力、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八、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九、装备配备情况,需列出清单。
十、图书、资料配备情况,需列出清单。
十一、制度建立情况,需附有关内部制度及文件。
十二、遗留问题及解决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