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 payment] 即期汇票或未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拒绝支付款项的行为。付款人逃避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称为不获付款,汇票在正式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和履行法定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 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发出的通知。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通知的法定期限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持票人若不作成拒付通知并及时发出,即丧失了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则规定拒付通知仅是后手对于前手的义务,不及时通知拒付,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如前手因后手未通知而遭损失,后手应负赔偿之责。
签署[Signature] 出立或背书、保证、承兑票据或凭证的人为表示对票据或凭证负责而签署的本人姓名或图章。签署包括手签、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以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签署之是否有法律效力,按本国法律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如系法人组织,盖上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即可,如系个人,并无必要由其亲手签字,在其授权下,由其他人代为签名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