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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人员自 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镂空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法律证件。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海关稽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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