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原发布机构:布鲁塞尔
该法规原发布时间:1971-06-07
生效日期:1971-06-07
前 言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的本公约缔约各方,本着加速国际货运的愿望;认识到国际直达货运日益增长的重要性,确信对该项运输给予便利,定将使国际贸易获得重大利益,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1、“运输车柜”一词指:
甲、内部容量为一立方米或以上的集装箱;
乙、公路运输车辆,包括拖车或半拖车;
丙、铁路货车,以及
丁、各种驳船和其他内河航行船舶。
上述用以运货的运输车柜,须易于识别,并系按本公约第五条第1款规定制造、装备和批准的;
2、“特种装载货物”一词指一或数个笨重物体,由于其重量、尺码或形状等原因,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装入可封闭的运输车柜,须用易于识别的特种方式装载的;
3、“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所应征的关税以及所有其他各税、规费或其它费用,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的规费或费用;
4、“I·T·I业务”一词指按本公约所订的I·T·I业务制度,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到达地海关;
5、“装货地海关”一词指有权对运输车柜进行加封,以便货物从起运地开始实行I·T·I业务制度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6、“起运地海关”一词指设在I·T·I业务开始实行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7、“沿途经过的海关”一词指经营I·T·I业务的运输车柜在其进出国境时,沿途经过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8、“到达地海关”一词指运输车柜在I·T·I业务结束时,所到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9、“载货清单”一词指运输车柜用以申报其所载货物或特种装载货物的清单,其所报内容如下:
甲、唛头、箱(件)号、件数和包装种类或项目;
乙、货物品名;
丙、每批货物的毛重;
丁、运输车柜的识别标志;
戊、应如实填报载货清单的负责人姓名和住址;
已、所附单证的名称;
庚、清单登记编号;
辛、供装货地海关填写关名、海关封志号码及加封日期的专栏。
10、“I·T·I申报单格式”一词指与本公约附件I中式样相符的表格;
11、“I·T·I申报单”一词指已按规定填写的I·T·I申报单及所附载货清单;
12、“I·T·I地区”一词指已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签订协议的缔约各方的关境;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