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1997年12月24日,某市纺织进出口公司代理A公司在某行开立了一笔金额61.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付款期限分别为见单后100天、120天和140天, 进口货物名称为索尼电器,装货港为香港,到货港为深圳。该证是授信额度内开证,外贸公司的授信额度又是由A公司给予担保。
98年1月4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通过议付行寄来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三套单据,经审核,发现有不符点,于1月6日对外电提以下不符点:
1、装箱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装运唛头与货物收据上不符。"1、DESCRIPTION ON THE P/L DIFFERS FROM L/C STIPULATION (IN NO.3 MPEG1 I/O MPEG1);2、SHIPPING MARK ON P/L SLIGHTLY DIFFERS FROM THAT ON C/R.))
议付行对所提不符点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来电要求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接受不符点,并对其承兑。开证行于98年2月10日至电议付行,表示接受不符点单据,并确认对外付款日期。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因被代理方A公司资金不到位,开证行请求延期付款,议付行没有同意。在此期间,开证申请人发现 被代理人 A公司有欺诈行为,该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已被全国登报通缉。 1998年6月17日开证行收到由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款项。经开证行与有关部门交涉,1998年10月30日该市公安局解除了冻结令。在此期间,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证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开证行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999年2月4日,议付行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证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议付行诉该分行的理由 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已承兑了汇票 ,便构成了《票据法》项下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对议付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反驳的理由是:单据有不符点;未承兑汇票,只是接受单据而已。
1999年3月12日、7月9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开证行败诉对外付款。
二、案例分析
此案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产生的较为典型的信用证纠纷案。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有银行才能决定是否接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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