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3日,中国华亚贸易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转来的通知,告知A国开证行拒绝付出 Y0l58-72号信用证之货款,拒付理由主多有以下两点:
1)信用证失效
2)装运期延误。
华亚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当地银行与开证行联系,得到的回答是:开证行无延长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的记录。这也就是说,信用证修改书是伪造的。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追溯到当年的3月25日。
一、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者华亚贸易公司是国内一家专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而布迪公司是A国一贸易商,在华设有办事处,曾与华亚公司有过几次业务往来。
1989年3月25日,华亚公司又与布迪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10000套服装的合同。合同号为89FCVO81O,价格条件为每件25美元CIFC3目的港,合同总价款为250,000美元,装运期为同年5月份。合同规定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必须于装运期前50天将信用证开到中国银行华亚公司所在地分行,服装的品质以华亚公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为准。
布迪公司授权格林先生为合同买方签字人,签字下方写明For HEC ComPany"("为 HEC公司")。
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发生;
合同签订之后,布迪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于装运期(1989年5月)前将信用证开至华亚公司。在华亚公司的一再催促之下,布迪公司拖至1989年7月25日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号为NO.Y0l58-72,开证行为A国银行。该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HEC公司,受益人为华亚公司。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989年8月15日,到期地点为中国。信用证除要求卖方提交其他必须单据外,还规定卖方应提交4份日期不得迟于1989年8月1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由于华亚公司干1989年8月5日才收到由银行转交来的信用证,因此,华亚公司根本无法按信用证要求的期限发货并得到所要求的提单。在此情况下,华亚公司立即与布迪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以使华亚公司能切实可行地交货。1989年8月8日,华亚公司收到了布迪公司发来的一份传真,内容是一份正式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将最后装运日期延长至1989年8月11日,到期回延长至1989年8月20日。另外,布迪公司还对此修改书出具了一份保函,即对其作了付款担保。
由于华亚公司收到此修改通知书距发货日期只有短几天并基于对布迪公司的信任,于1989年8月11日发运了合同项下的10000套服装。发货后,华亚公司即向银行顺利提交了议付单据。
接着就发生了本文开头叙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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