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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

该法规原发布机构:贝尔格莱德
该法规原发布时间:1980-06-06

生效日期:1981-01-29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有效地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并为了促进和发展在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科技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 一 条

  为了防止通过进口、出口和过境植物和植物材料传播植物检疫性病害、虫害和杂草,缔约双方商定:

  (一)缔约双方互相尊重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规定;

  (二)缔约双方输出、输入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应特别注意下列病虫害: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大豆象

   Anthonomus grandis              墨西哥棉铃象■

   Callosobruchus quadrimaculatus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chinensis        绿豆象

   Caulophilus latinasus           宽吻谷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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