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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

  信用证含有允许开证行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额的条款  当事人

 申请人:C公司,C国

 被申请人:B银行,C国

 案情概述

 1997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2217000的信用证,以E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

 该证通过S银行通知,可在任何一家银行议付,受UCP500约束。

 依据信用证条款,有一笔USD966800的付款于1998年12月18日到期(最后一批装运的提单日后360天)。

 应受益人的指示,F银行于1998年12月18日要求开证行延长1998年12月18日的到期付款。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协议,开证行于1999年1月1日将到期付款的时间改为最后一批装运货物的提单日后455天(即1999年3月25日)。

 1999年3月16日,被申请人通知F银行,USD966800的单据已收到,但不会被兑付,原因是由于严重的货物质量问题开证申请人要求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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