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方 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 出口合同时,应要求 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 开证行。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 信用证,应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 信用证加保。
其次,要仔细 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u201c 软条款u201d。如果 信用证含有u201c 软条款u201d,应要求 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外贸公司为 信用证开证人时,应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 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 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 电汇方式 结算。至于 承兑交单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