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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旧设备出口[174714]

问题编号:[174714]


问题标题:旧设备出口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公司准备出口1批旧设备,我有2个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1)有一批2年前从日本进口的设备,当时报外资设备进口,并且征税进口。现在要出口日本,请问出口报关金额是不是要与当时进口报关金额一致?出口报关金额可以低于原进口金额吗?贸易方式报退运,还是一般贸易?当时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可以退还我公司吗?报关后签发收汇联吗? 2)有一批2年前从国内购买的设备,现在可以出口吗?如果可以出口,那要办什么证吗?在什么机构办?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海关依据实际贸易合同确定监管方式(贸易方式),如双方签订的是退运合同,因按照“退运货物”向海关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要求,海关在受理企业出口报关时,不再收取外汇核销单,海关依据企业申请,签发出口货物证明联(出口收汇用)。 2.只要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都可以申报进出口,至于需要的证,海关依据货物的HS编码确定所需办理的证件,如涉及通关单,需要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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