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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两用物项[167859]

问题编号:[167859]


问题标题:两用物项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想办理涉及两用物项的产品出口事宜,我公司现在只有出口许可证,对于办理涉及办理两用物项的产品,我们还需要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第三条到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发证事宜,请咨询29号令规定的主管部门。通关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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