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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自用车辆出境[179043]

问题编号:[179043]


问题标题:自用车辆出境


问题内容:我是中国人,持有德国绿卡。我想把我的车子(原产奥地利的奔驰G500)海运到德国,本人到德国后,车辆自己使用。需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4号令)的规定,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工作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以及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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