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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自用汽车入关国家征税的标准

问题编号:[180582]


问题标题:关于自用汽车入关国家征税的标准


问题内容:您好!我在德国生活现在想回国定居,我在国外自己使用的汽车想一起带回国,不知道国家海关对此征税的标准是多少?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请联系上述海关“当地区号+12360”咨询其他未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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