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0718]
问题标题:如何理解个人邮寄物品
问题内容:请问,我在国外旅游时,在国外的商店买东西,并由国外的商店作为发件人邮寄到中国家里的物品可以适用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吗? 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个人物品是指个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或其他商业行为。您在通关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12360服务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