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359]
问题标题: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标准
问题内容:你好,老师,我司在自己的工厂设立了一家公共保税仓库,想咨询老师2个问题:1、出仓货物一般贸易时:是否是CIF价格+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3、经营保税仓库企业是否可以为了提高保税仓库经营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户来使用公共保税仓库而适时降低仓储费(杂费)? 烦请老师解惑,企业不甚感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特殊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货物销售价格中未包括相应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2. 仓储费(杂费)的定价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定价的高低不属于海关管理范畴,海关以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基础确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仓储费(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