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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从德国邮购回来的行车记录仪关税问题[193913]

 问题编号:[193913]

 问题标题:我从德国邮购回来的行车记录仪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从德国邮购一部行车记录仪,关税是多少?是按核定的税交还是提供网站交易单,按金额交税,原购买价格为84欧元。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来信收悉。一、境外邮购只有符合海关关于邮递个人物品的监管规定,才可按邮递个人物品予以通关。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具体内容可上网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网址: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1089.htm。二、对于邮递个人物品,海关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1、《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附件2)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具体内容可以上网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网址: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362458.htm。三、个人物品税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和2012年第15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物品的归类及相应税率。如摄影(像)设备除电视摄像机外税率为10%。四、个人物品税款计征。税款=完税价格*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以上解答供参考,具体请提供详细情况向现场海关作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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