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口货物进境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货物清单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暂时进口货物申请表,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三级审批后方可进境。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申报人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上述批准证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件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2)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