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在业务办理中发现,一些企业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因对相关规定欠缺了解,延误了货物通关时间,甚至造成了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向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不及时。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供原产地证书,如果无法提供,可事先向海关申明该货物可享受协定税率,海关允许先征收保证金放行货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原产地证书,仍可享受协定税率。
二是不了解有更优惠的暂定税率。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在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税则号为39011000、39012000的部分聚乙烯时,因原产地国为韩国,可享受《曼谷协定》中的协定税率,于是,纷纷向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但根据海关相关规定,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同时有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的,海关从低适用税率。
三是“未再加工证明”被忽视。根据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直接运输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目前不少企业对“未再加工证明”没有引起足够注意,误认为申领了原产地证书就可享受协定税率,企业应尽早走出这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