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此海关提醒企业:对进口货物滞报金的新规定应充分了解,以免延误了货物通关时间,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是滞报金的起征点有所变化。新办法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而原来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二是滞报金也可以担保。根据新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要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三是对必须撤消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在撤消原报关单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重新申报。否则,海关将从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开始征收滞报金。 四是延长了滞报金减免申请的期限。新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而原来规定为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