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 外国常驻人员在这里指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各类组织在华长驻机构人员,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留学生、外国专家等。
外国常驻人员在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住证件以前,其入境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按对短期入境旅客所带物品验放规定办理。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住证后,可持居住证件、本人身份证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表”向所在地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书面申请。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可向主管机关中请。
外国常驻人员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物品应填报“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三份。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做关封交申请人在物品进口时,凭以向进口地海关申报。
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自用物品,只限一次。
准予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的品种范围,包括一般衣着等生活用品,家俱、厨房用品、盥洗用品、电机机、收录音机等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某些办公专用物品,如复印机,不能列入自用物品范围。
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应和本人首次入境时携带以及分离运输进境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经海关审核,在规定限量内的,准予免税进口。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物品,经海关核准,准予征税进口。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的小轿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俩,准予征税进口。
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外国常驻人员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口所带的物品,海关按照对外国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免税放行旅途必需的生活用品,进出境时,常住人员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如出境时携带的是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需要复带入境,应当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回程时,海关凭以查核免税放行,如出境时尚未向海关报明,回程入境时需要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