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文物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历史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按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的或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并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
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运出。对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所谓珍贵文物指国家博物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有上不良影响的文物。除此之外的,为一般文物。
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和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等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目前国家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个口岸设有文物鉴定机构。
携带、邮寄、托运个人家存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铃盖的鉴定标志放行。
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带进的外汇购买的文物可以携带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铃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