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进料加工增值率问题
问题编号:[106990]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增值率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我想问一下海关对进料加工增值率方面有没有文件规定,有人说成品比料件增值必须在17%以上,不知有无此规定。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太多,企业实际出口单价经常会比备案金额少,有时为了维持客户和订单,甚至会低于进口料件价格出口成品,特别是现在经济危机时期。不知海关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对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合同。本监管方式代码“0615”,简称:进料对。 你司可按照上述界定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