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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海关在审单时可以引用其他部门的政策文件吗?[121828]

问题编号:[121828]

问题标题:海关在审单时可以引用其他部门的政策文件吗?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进口一批实验室用二抗(HS:30021000)遇到一些问题。根据税则及检疫要求,我们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了“特殊物品入境审批单”,获得批准并据此办理了入境货物通关单,但是在海关审单时被退单,要求我们提供卫生局出具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我们随后向卫生局科教处进行了咨询,获得信息: 1.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的主送机关是检疫机构而不是海关。 2.卫生局科教处只针对医用产品进口做审批,而对一般科研用的试剂不予办理,直接到检疫局卫检处办理就可以(即我们已经办理的“特殊物品入境审批单”)得到如上回复,我们遂向海关审单科说明,但是得到回复: 1. 海关依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卫科教发[2003]230号文件要求我们提供医用特殊物品证明。 1. 卫生局科教处不予受理的话出具不予受理函。我们认为: 1. 海关依据是不合理的。因为[2003]230号文件的下发执行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并不包括各级海关,如果海关在审理申报单据时,不仅按照税则规定,还可能会按照其他部门的文件执行,我们进口申报将无所适从。 2. 卫生局的主送单位不是海关,要对海关出具证明证明申报货物不属于受理范围应该也是不科学的。 我们的货物是4.13号到港的,通过敦豪快递正式清关,到现在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请帮忙协调解决,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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