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8674]
问题标题:关于税额计算的疑问外 贸 知 识
问题内容:最近从国外邮寄了一块机械表,被征税290人民币。据悉这块表是按照商品购买凭证中的成交金额225美元全额计算税额征税的。但是根据海关有关文件中的解释:价值小于10000元且实际价值没有与《完税价格表》中规定价格相差3倍或1/3的物品应该按照规定价格500×20%进行征税。我这块表合人民币1450元没有超过规定完税价格500的三倍,为什么还是会按商品全价征税,而不是500×20%计算税额?税单单号:10006176 关员代号:1827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关予以征税放行。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海关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审定完税价格,确定归类和适用税率,建议您提供您境外购买物品的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作为海关审价参考。在实际通关时,请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