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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个人自带车辆[164325]

问题编号:[164325]


问题标题:个人自带车辆


问题内容:我是华侨,最近几年被派回国内,在外企工作,我想把自己的车带过来使用,手续如何办理? 我有就业证.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 第32号)规定: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具体进口车辆问题,请咨询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电话:021-6387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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