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143]
问题标题:暂时进出口咨询-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 2012年7月19日通过网上平台向贵关咨询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问题,咨询编号为:172685,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具体内容如下,希望给予回复,非常感谢!上次我询问的关于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入芜湖出口加工区一事已经得到回复,但还有些疑问,想进一步了解一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运或进境,条文如下“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那我想问一下,我是从芜湖海关3301现场出运的,再从芜湖出口加工区3312现场进境应该也是可以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监管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这一条我认为只是对暂时进出境的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时间有所要求,从这一条来看,我认为暂时进出境的货物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可以被认可。3、我公司的暂时复运进境的货物只是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仓库,为暂时存放,并没有改变货物的原有性质,肯定能保证按照海关要求的原样复运进境。请海关老师考虑到我们的实际情况,给予帮忙解决,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合肥海关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运或进境,该批暂时出口货物当然可以在加工区申报进境,但申报贸易方式必须为暂时进出境复进境,而不能以保税物流进入加工区再通过暂时进出境转往另一口岸;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监管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是指暂时进境货物在国内段的流转限制,贵公司该批货物为暂时出境货物,不宜参照该条规定直接从境外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入加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