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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中转港货物被退回的申报

问题编号:[180587]


问题标题:关于中转港货物被退回的申报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去年9月初空运出口一批化工品,由于中转港多哈的温度太高,在长时间高温暴晒下有4桶货变质冒烟,由于在多哈滞留的很长时间,剩下的货由卡塔尔航空公司海运退回上海,航空公司将燃烧的4件货进行了销毁,请问剩下退回来的货能够报退运,不征税的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需要提供一份原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及退运合同(协议),其他的同一般出口报关手续一样,提供发票、装箱单及所需监管证件等材料。.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征税问题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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