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2190]问题标题:个人衣物寄回国内报关问题内容:我老公在国外学习工作五年,近期要回国,由于行李超重于是寄了国际特快专递先行寄回两个包裹回国。其中一个包裹已经到达武汉海关,我是收件人今天收到了报关通知,但是那个通知都是按照货物进口要求来列举的需要提供的单证。我是个人物品申报,而且是回国人员在国外的个人衣物,都是以前国内买的发票也早没有了,这应该如何处理。老公在国外是找的华人中介代理寄的包裹,由于怕包裹丢失,声明的价值写的500欧元,但旧物品已经不值这个价钱了。这应该如何征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答:您好!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对个人邮递物品规定:个人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对分离运输行李的要求是,进境的分运行李要求旅客本人6个月(含6个月)运进,凭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入境申报单(旅客入境时要向海关申报有分运行李并填写申报单)、提运单、物品清单和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等办理通关手续,分运行李验放连同已经放行的旅客随身行李物品合并计算。建议您按照分离运输行李向海关申报,自用合理数量的符合海关2010年54号公告要求的物品都是不用纳税的,具体参考以上分离运输行李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