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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向留学生征税质疑[142273]

问题编号:[142273]

问题标题:关于向留学生征税质疑

问题内容:Q2:恕我愚昧 据我所学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行邮物品(旅客携带的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不属于商业性进口 不适用于《海关估价协议》 就算征税 完全价格也应该以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 例如IPAD在国外的价格也就3000多 但定价确实5000 有些不妥 不知海关总署是如何解释这一系列问题的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世贸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是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在估价上,《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管理的对象既包括货物,也包含物品。之所以分别进行规定,是因为两者在通关手续、通关要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进口货物要票票办理报关单,提供规定的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证明,根据原产地不同适用不同的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进境物品则适用简化手续和税率,仅在达到规定的限值、限额条件时才需由相关人员主动向海关办理手续。《关税条例》对货物税和物品税是在不同章节进行规定的,这方面的依据很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相关规定也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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