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范围的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很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当天多次往返旅客携带外汇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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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须办理其它海关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须办理其它海关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规定根据《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对旅客行李物品的划分,海关对各类物品在验放原则上也有所区别。
1、海关对《分类表》第一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般生活用品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验放原则,一般生活用品虽单价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但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些单价不高的物品,或因境内外差价大或因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配额”等限制性政策,或因市场短缺,而使得一些人利用海关对旅客携带第一类物品进出境限制较宽的空子,化整为零地大量带进上述敏感性商品,因此海关有必要对其加以限制,以保护我国经济不受损害。
2、第二类物品,即烟酒,属国家高税专卖品。各国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都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海关对各类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也有明确的限量,并严格按限量验放。
3、第三物品价值较高,一般均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家用电器和耐用消费品,除部分中国籍旅客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外,其它旅客不享受免税进境的优惠。因此,海关在制订各单项法规时,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规定了明确的征免税限量,对旅客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严格按照有关“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的物品的品种和数量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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