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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个人物品化妆品关税

问题编号:[108165]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化妆品关税

问题内容:本人已在今年9月从日本回国 但在日本还留有化妆品没有带回国 现在想让那里的亲戚快递回上海给我 那请问要不要交税 税率又是如何计算呢?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化妆品的税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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