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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个人物品是否有滞报金[174495]

问题编号:[174495]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是否有滞报金


问题内容:你好,由于客人是来华工作需办理关封,导致货物到港后无法及时申报,是否像普通货物一样,到港14天后收取滞报金?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海关总署令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上述法条均仅针对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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