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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从日本带乐器到广州[155769]

问题编号:[155769]

问题标题:从日本带乐器到广州

问题内容:有日本朋友从日本带一把吉它到中国,自用,请用要怎么申报?是否是给予免税过关?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kikozou: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在实际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应以口岸海关的解释和审核为准。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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