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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的问题[164911]

问题编号:[164911]


问题标题: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的问题


问题内容:最近从美国买了一块手表发回国内,物品原价为925美元,但是在做活动的时候买的,是239美元,平且在物品申报时填写了实际价格,但是过关时海关依旧按原价乘以20%征税1180,后咨询的如下规定: “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确实有这样的状况,请为是否可以退还多交的税?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海关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审定完税价格,确定归类和适用税率,建议您提供您境外购买物品的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作为海关审价参考。以上仅供参考,在实际通关时请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对在完税价格表中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征税时,如所列物品的完税价格与应当征税的物品实际价格相差达到3倍(或1/3) 及以上时,海关可另行估价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款。 若您是通过快递邮寄入境,在个人自用合理范围,限值1000元人民币以内,经海关审核后正常放行。若经审核,超出规定限值,但仍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须征税进口,要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手续;若超出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属于货物范畴的,须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有关快件寄送缴纳税费的问题,请与快件公司联系咨询,具体征税的有关情况请咨询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快件处,请提供订单等交易资料在通关时向现场海关说明,以其认定、解释为准。联系电话:68841118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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