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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个人物品托运回国时的报关情况咨询[166886]

问题编号:[166886]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托运回国时的报关情况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个人物品托运回国时的报关情况。 1)本人2010年7月赴日本工作,当时委托物流公司将以下物品海运至日本, 电器(含:音响、音箱、打印机等)、家具(含:斗柜、书架、书桌等)、衣物、被褥、书籍、DVD、CD以及各种幼儿玩具等。 2)现在即将回国,准备将以上物品再运回中国,结果物流公司告知说其中的电器和家具等,中国海关规定不允许进口,而且个人物品数量不能超过5立方。 3)通过电话咨询时,海关工作人员答复说,如果是原物返回,提供当时的出境报关及核验单据就可以办理进口。 4)但是,当时做出口申报时,物流公司仅按捆包明细做了海关关封,未详细列出物品型号等信息,同时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捆包明细也在出口申报时被收走。在我出境时,也未告诉我做出入境行李申报。 该物流公司的日本办事处在2011年3月已关闭,故日本方面的进口申报单据也找不到了。 我想了解的问题是: 1) 这些物品原本是从中国带去日本的,现在再带回中国,是否海关规定不能办理进口?是否有数量限制?(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如何判断?) 2) 按照以上情况说明,我如果想带回以上物品,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提供当时中国国内的购买发票是否有帮助? 烦请提供具体建议。 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办理手续,请您根据您所对应的旅客身份查询相对应的规定。如您在通关中遇到问题,也可直接咨询12360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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