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2013年报关员考试:外贸基础知识考点(十)

2013年报关员考试:外贸基础知识考点(十)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上一篇:2013年报关员外贸知识:接待客户实用小技巧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