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