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的进出口管理
1、进口管理
美国拥有一整套严格的保护其国内生产商利益的进口管理体制,其管理措施主要有:
(1) 关税保护:
美国自1989年起实行国际上统一的税目,其中约 17%为免税税目,其余多数征从价税,少数征从量税或混合税。从量税主要适用于农产品,混合税适用于工业品。
美国的关税税率分为三种:
A. 普通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多数国家享受此税率;
B. 特别税。适用于享受美国普惠制优惠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与美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或安排的国家;
C. 第三种税适用于与美国没有最惠国待遇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富汗、古巴、蒙古、柬埔寨、越南、老挝和塞尔维亚。
例如出口到美国的玩具娃娃,最惠国待遇关税为12%,非最惠国待遇关税则高达70%,而来自享受普惠制国家以及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和其它双协定安排国家的同类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2) 关税配额:
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在一定数量内,进口享受免税或低关税、而对超出配额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高关税。
适用产品主要有:不含糖、不含甜味剂的1%-6%脂肪牛奶及奶油;密封容器盛装的油、金枪鱼;包括高梁在内的金雀花类植物;部分橄榄。农业部长每年对关税配额水平进行调整并公布于众。Bgyedu.CoM
(3) 绝对配额:
美对一些较敏感行业的产品实行绝对配额管理,即每年均规定了允许进口的数量,不得超量。主要适用于一些农产品和来自一些国家的纺织品。
(4) 自动限量协议:
美国利用其实力地位,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贸易伙伴自动限制其某商品对美的出口,并与美签署协议,从而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的目的。 (5) 进口许可证及准许证:
美国对以下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及准许证制度:奶酪、牛奶、黄油、奶油、活畜、家禽、鸡蛋、哺乳动物及其制品、生物制品、武器、弹药、天然气、鱼、野生动物、植物及植物制品、放射性物质及核设备等。
(6) 有秩序销售协议:
美1974年贸易法第406款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 来自某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大量进口对美市场造成扰乱,总统就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即以贸易报复相威胁,迫使出口国与美签订所谓有“秩序销售协议”,控制出口数量。
(7)反倾销:
迄今为止,美国共对我发起了60多起反倾销调查,除少数胜诉外,多数产品均被征高额反倾销税,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
(8) 反补贴:
美国利用对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来避免不公平竞争对其国内造成损害。 反补贴在一次案件审理中被判为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也不适用于我国,原因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难以测算出是否补贴和补贴的幅度。
[1] [2]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顶部
合作
微信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