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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常驻人员进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140603]

问题编号:[140603]

问题标题:常驻人员进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50万美元,年税30万人民币,香港公司派高管人员常驻深圳公司,想自带一辆小汽车进口,车辆只办理深圳车牌,请问需要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吗?还需要其它条件吗?盼复。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你好!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下列四类人可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一是进境定居旅客;(这里的进境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的旅客。包括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二是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三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四是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二、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除享受国家特殊免税待遇外国专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以外,其他常驻人员进境车辆均须按章征税。一般情况下车辆税款包括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车辆的完税价格由主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综合考虑车辆的生产年代、行驶里程和车况等具体情况审定。车辆适用的税率根据排量、座位等因素确定归类后,按归类确定税率。详细信息可在中国海关门户站-商品信息查询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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