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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从美回国携带iphone4的关税问题[140670]

问题编号:[140670]

问题标题:请问从美回国携带iphone4的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12月份回国,准备携带2台iphone4,其中一台是自用的(1月份带着回美国),另一台是国内送人的,每台价格大约4100RMB,请问申报时要缴多少关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报关员

答: 你好!一、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手机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之一,携带入境需要缴纳税款。二、对需要征收进口税的个人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有关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应适用的税率。经查,手机税率为10%。您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有效发票,作为审价依据。实际通关时请如实申报,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按暂时进出境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请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出(进)境时凭原进(出)境申报单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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