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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个人随身物品口[140908]

问题编号:[140908]

问题标题:个人随身物品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中国公民。我在新加坡学习和工作了很多年,最近要回去青岛度假。随身有带一个价值4000RMB左右的单反相机和一个价值1000RMB左右的iphone3手机.我在青岛待14天就会返回新加坡 而且这些物品也一并带回新加坡 请问我可以入境的时候申报 然后给我免关税吗? 还有多一个问题,我会在新加坡机场的免税商店买一些烟酒,请问这样也要收关税吗?还是只要没有超过5000人民币 就可以不用交 谢谢了
北京报关员考试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人选其中1件征税 。对于相机及iphone3手机,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电脑每种一件范围者,上述情况下的个人物品应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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