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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境外携带物品[141736]

问题编号:[141736]

问题标题:境外携带物品报关员考试

问题内容:工作人员您好, 我想请问下:我亲戚年底从澳洲回国,飞机经香港再达福州。携带苹果手机是否需要缴税? 手机数量有无上限? 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三、您的亲戚拟携带进境的苹果手机,是国家规定的20种应当征税商品之一。四、如果您亲戚携带手机还要携带出境,则按规定不征税。按照2007年第72号公告要求,进境时请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同时说明上述物品需复带出境,现场海关将根据行李物品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五、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海关业务现场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福州海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 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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