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根据文件规定,若邮寄入境的个人物品经审核后在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并且没有超过规定限值,但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上的,应全额征税,另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明确规定,化妆品的行邮税税率为50%,完税价格须以业务现场海关的实际确认为准,税额=完税价格×税率。若您收到海关签发的通知书,可以与书面通知上的电话联系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务必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