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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私人自用汽车[145018]

问题编号:[145018]

问题标题:私人自用汽车

问题内容:拥有德国国籍的中国人回中国居住,在德国私人使用中的汽车可以带回中国使用吗?如可以的话可以用什么方式进口到中国?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一、定居旅客进境安家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定居证明向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二、安家物品原则上仅限其在境外拥有和使用过的自用物品。三、定居旅客应税物品:1.电视机、2.摄像机、3.录像机、4.放像机、5.音响设备、6.空调器、7.电冰箱 电冰柜8.洗衣机9.照相机10.传真机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13.电话机14.家具15.灯具16.餐料17.小汽车18.摩托车。其它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每户征税进境1辆。四、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免税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具体情况请咨询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电话5503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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