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4720]
问题标题:化妆品符合计算进口税
问题内容:2010年9月1日后,化妆品的完税价格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文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来计算的吗?例如,化妆品的税率为50%,我从香港网购1瓶香水和1支唇膏。那么计算应纳税额是按照100X50%+50X50%=75元计算吗?还是会根据(实际货物总值-50元)X50%计算?另外,随货物一起免费赠送的物品也要缴税吗?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石家庄海关
答: 海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所购物品在规定限值内,或虽超出限值,但符合上述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的,适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所购物品超出限值且不符合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进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不适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所问的从香港网购的1瓶香水和1支唇膏问题,如其总值超过800元,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进口货物征税;未超过800元适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计算关税,计算方法为100X50%+50X50%=75元。 免费赠送的物品也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