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1914]
问题标题: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司要把在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结转到另外一家企业,请问我司与转入方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币制海关有要求吗?当时进口的币制是日元,那现在结转合同应使用什么币制? 结转的话,要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那我司销售的免税设备,是按一般贸易的出口处理还是按国内销售开具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即可啊? 期待您的答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根据征免税证明数据规范要求币制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申报,因此结转时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转让给其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转出方需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转入方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凭征免税证明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办理报关手续时,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规则,转入方先申报进口,海关接受申报后,转出方再申报出口报关单,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均填报“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监管方式,该结转货物不得对外收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