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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136456]
问题编号:[136456]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问题内容:1. 非居民由于商务活动前往内地出差,其所携带的非个人所有的20种非免税物品(如公司采购、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计算器等)是否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缴税? 2. 此公告涉及范围包括“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因此,非居民前往内地出差期间所携带的个人所有的20种非免税物品(如个人手机、电脑、照相机等),如最终将带出境外是否可以不用缴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您好!2010年54号公告的范围是个人物品,非个人物品应按照货物办理进境手续。非居民携带应税物品进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申报后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后可以不用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