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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驻在员自用车[138029]

问题编号:[138029]

问题标题:驻在员自用车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日本企业在京办事处的驻在员(持长期居留许可),想从日本带辆车自己使用。需要什么手续,要缴纳什么税费?请告知,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常驻代表(在常驻机构工作)申请进口汽车需提供以下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机构备案证;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机构盖章申请人签字);3、身份证件:(1)常驻人员护照,需贴有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许可;(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3)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4)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车辆提单和装箱单原件及复印件(收货人应为车辆进境申请人)。另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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