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1522]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出境维修
问题内容:你好! 刚刚看到您的答复,我再详细说明下。 我是从西班牙的网站购买了一台电子表,上周刚刚寄到中国,现在发现手表有问题,已经和对方联系,因为表在保修期内,他们可以进行手表维修,如果无法维修,则会进行更换,然后再寄回给我。 此表上周寄到中国时,我就已经给海关缴纳过20%的关税,关税单据编号是:(05)A2007-512545,缴纳日期是8月18日,关员代号:1116,。现在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返回对方进行维修,我此前已经缴纳过关税了,如果对方寄回时,我再缴纳,那我这不是重复纳税吗??这样的话,每维修一次,都得缴纳1000多的税!!! 这个问题难道就没法避免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您所述的情况我们非常理解。鉴于目前海关针对“个人物品”并没有“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实际通关中很难操作。建议您联系经销商,按照“货物”办理出境修理的通关手续,在保修期内复运进境免征修理费。厂商应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它们理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