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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外交官进出境物品监管[112243]

问题编号:[112243]

问题标题:外交官进出境物品监管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海关总署第174号第25条规定,海关对外交官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3年,请问这是否意味着3年以后海关不再对该车辆实施监管,则该车辆可在当地自由进行转让和出售。同时,假设一外交官在2年半时因离任需在当地转让和出售其自用车辆,则按照174号法令规定,需报海关批准,请问海关对于此类申请是否都能批准,是否需补税,依据是什么?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1、根据海关总署第174号令第27条的相关内容,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2、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机动车辆在海关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海关将不在对此车辆进行监管,如果想进行转让或出售,请遵循中国其他相关部门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未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辆在转让或出售时,需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按规定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或者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请注意受让方的范围)
4、是否补税根据受让方享受的相关待遇而定。
5、海关对上述车辆按照第3条进行转让审批时,主要依据的是海关总署办法的第174号令、第116号令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8573561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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